2021年4月6日15时20分许,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桩基施工工程中泥土发生坍塌,导致一名挖桩作业人员被埋死亡。死者:赵**。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事故联合调查机制。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调查询问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并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分析认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主要包括办公楼、1#、5#、7#厂房及2#宿舍楼共5幢建筑物建设,工程地点位于武义县丁香路与牡丹路交叉口,工期12个月,造价约52329940元。
2021年1月22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723202101220101)。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
年9月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牡丹路41号,注册资本陆仟万元,经营范围是保温杯制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9NW1B8P。
2.施工单位:武义宸瑞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经济开发区荷花路1号17幢113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DEYQ74L。
资质类型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9]07924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
3.施工单位: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华庭2.3幢27号,注册资本肆佰万元,经营范围打桩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55468411B,法定代表人董**。
资质类型及等级:未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负责人:方*。
(三)项目发包情况
2020年11月29日,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与武义宸
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2020年12月3日,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再次与武义宸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内容为各层做现浇楼面、水电、抹灰、内墙粉刷、批白。
2020年11月9日,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与方*签订旋挖桩基施工劳动协议,工程内容为清工、挖桩成孔,商品混凝土振捣,钢筋笼制作,合同上盖章为武义县双利工程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方**)。2021年1月25日,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基建负责人胡**与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旋挖桩基施工协议。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为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二期1#厂房工地,现场3个桩孔已经打好,第4个桩孔(直径1.6米,深度8米)附近有一人被埋,现场有1台旋挖机和1台挖机。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情况
2021年4月6日,武**、赵**(死者)、李**、朱**在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二期工程1#厂房建设工地进行打桩作业,下午15时20分许,武**操作旋挖机打好第4个桩孔提拉钻头时,钻头卡在桩孔中,李**操作挖机挖开了钻孔一侧的泥土,钻头仍然被卡,赵**便直接下到钻孔下维修,赵**让李**用挖机将其送到钻头被卡的地方,先用手拔掉钻头和钻杆连接的插销,准备拔另一边插销的时候,孔边泥土突然坍塌,赵**身体被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19、120救援电话,同时现场作业人员朱**用挖机进行救援,在挖到胸口位置时,泥土再次发生坍塌把赵**再次掩埋。同时,消防、公安、应急局、开发区到达现场进行救援(期间泥土再次发生坍塌),直至次日2时35分将赵**救出,2时50分经医务人员确认,赵**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于2021年4月10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家属338000元整(除工伤保险外)。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相关人员的询问及相关资料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赵**(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钻孔设备安全规范》施工,冒险进入桩孔内被坍塌泥土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承揽工程,施工前没有做到安全技术交底,没有组织桩机维修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排专业人员对维修工作进行监控指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钻孔设备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重要原因之一。
2.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在承接打桩工程后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1.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承揽工程,施工前没有做到安全技术交底,没有组织桩机维修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排专业人员对维修工作进行监控指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钻孔设备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武义巨工打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承接打桩工程后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赵**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钻孔设备安全规范》施工,冒险进入桩孔内被坍塌泥土掩埋,对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鉴于死亡,不予追究。
七、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
(一)浙江英诺迪工贸有限公司要以此为戒,对此次事故中的责任人要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下一步工作中要做好对发包项目的审核,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对作业现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县住建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大日常安全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无资质施工的行为坚决打击,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武义县开发区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属地监管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将在建工程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的行为,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4.6”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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